本會章程

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Copyright Owners of Taiwan,簡稱ARCO。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範圍如下:

一、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等。

二、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為公開上映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三、其他經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之權利。

前述各項權利之實際管理範圍,以經董事會核定為限。所有會員授權管理著作類別、權利項目、利用對象、授權區域一律相同。

  •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權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推廣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事務所所在地,其實際所在地為台北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維護會員著作權益。
    • 二、協助會員依法訴追侵害著作權行為。
    • 三、仲裁會員間著作權益爭議事項。
    • 四、為會員收取及分配權利金。
    • 五、關於會員福利或公益事務之辦理。
    • 六、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 第七條 本會得基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有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權人機構,訂立契約,以保障本國與外國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權人之權益。

第 二 章 會   員

  • 第八條 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或依法登記之團體,依下列方式,為本會會員:
    •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依中華民國法律享有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經本會審查,填具入會申請書,而與本會簽訂「管理授權契約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贊同本會宗旨,依中華民國法律享有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經本會審查,填具入會申請書,而與本會簽訂「管理授權契約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對本會有所貢獻,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六條之情形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經二次書面催繳仍不履行者,由董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並得提請會員大會追認予以除名。

  •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即刻退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完全喪失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權者。
    • 三、與本會終止「管理授權契約書」者。
    •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五、死亡、解散或破產者。
  • 第十一條 除前條情形外,會員得隨時退會,但應以書面通知到達本會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 第十二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會員退會後申請恢復會籍之費用另外訂之。
  • 第十三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會員所享有之權利。
  •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五條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
  • 第十六條 會員有將其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財產權依本章程第二條所定之權利管理範圍交由本會管理,不得自行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代其行使權利或收受報酬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董事、監察人。
    •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 四、使用報酬分配表之同意或承認。
    •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共同基金之動支及提撥數額之變更。
    • 八、議決申訴委員之任免。
    • 九、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十、議決財產之處分。
    • 十一、議決本會之解散。
    • 十二、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十二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董事會訂之。

  • 第十九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監察人五人,由全體會員採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選舉前項董事、監察人時,同時選出候補董事五人、候補監察人一人。

當選董事、監察人及候補董事、監察人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次屆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董事會」辦理提名之。

團體會員得被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應指派自然人代表一人行使職權。

前項團體會員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董事長。
    • 三、議決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之辭職或停權處分。
    • 四、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訂定及變更。
    • 五、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訂定及變更。
    • 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之訂定及變更。
    • 七、聘免工作人員
    •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九、依使用報酬之收受方法編造使用分配表
    • 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十一、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一條 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 一、業務報告書。
    • 二、資產負債表。
    • 三、財產目錄。
    • 四、收支決算表。
    • 五、使用報酬分配表。

前項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會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委託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董事會應將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會員大會請求承認。

  •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採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採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一人為董事長。自第五屆起增設副董事長一名。第五屆副董事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定案。自第六屆起副董事長由董事長選舉時之第二高票者任之。

前項選舉應於會員大會選舉出新任董事後,由原任董事長召集當選之董事選舉之。

團體會員得被選為常務董事,並由其依第十九條第五項指派之代表人代表執行職務。

董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董事會主席。

董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因事不能代理時,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副董事長出缺時,不適用第十九條第六項得改派代表人之規定,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三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察人。
    • 四、議決監察人或常務監察人之辭職或停權處分。
    • 五、查核依第二十一條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
    •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四條 監察人中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採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察人會議召集人。

前項選舉應於會員大會選舉出新任監察人後,由原任常務監察人召集當選之監察人選舉之。

團體會員得被選為常務監察人,並由其依第十九條第五項指派之代表人代表執行職務。

常務監察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其他監察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察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不適用第十九條第六項得改派代表人之規定。

  • 第二十五條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三分之二。董事長與副董事長之連任,以二次為限。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故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核准者,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自展期後改選日生效,其生效後之終期不變。

  • 第二十六條 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七條 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除會員大會別有決議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其缺額由候補董事、監察人依次遞補: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議決通過者。
    • 三、被罷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五、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會員大會得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前,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前解任並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或延長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但經決議延長任期者,以一年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執行長承會員大會及董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事務,下設各業務組,聘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本會工作人員不得由董事、監察人或後補董事、監察人擔任。

  •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條 本會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本會間之爭議,置申訴委員五人,均為無給職,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申訴委員之任免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其任期與當屆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相同。

申訴委員會依本章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工作如下:

  • 一、就不服權利金分配之相關事項進行覆查,並作成權利金分配覆查報告書或申訴裁決書。
  • 二、受理裁決因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對本委員會就前款所為之裁決判斷申請裁決或提出異議之事項。
  • 三、作成申訴裁決書。
  • 四、其他有關本會會員申請裁決事項之處理。

申訴委員不得由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為覆查時,應由本委員會委員依序輪流為之。覆查結果應依委員之多數決行之。

權利金覆查及申訴之申請,應以書面經由本會秘書處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會之覆查結果,由本會名義對外行文。

申訴委員會作成之裁決應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申訴委員會組織及工作簡則由董事會另訂,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就權利金覆查之申請必需在收到本會 「權利金報告書」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長一人,名譽董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董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第三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董事、監察人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定期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六條 董事應出席董事會。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董事會亦未委託出席者,視同辭職。

團體會員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已指派代表人執行職務者,亦同。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收費如下:
    • 一、入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正。

(二)團體會員壹拾萬元正。

(上列各會員入會費均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三)個人會員恢復會籍申請費:肆仟元。

(四)團體會員恢復會籍申請費:貳萬元。

  •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

(二)團體會員伍仟元正。

(上列各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會計年度前十五日繳納之)

  • 三、管理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管理費,為本會代會員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及因本會所訂立之相互授權契約而自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三十八條 經董事會決議,本會得對有關保護著作權之國內外團體為捐助行為,以達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維護會員著作權益」及第二款「協助會員依法訴追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任務之目的。
  •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十條 (刪除)。
  • 第四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董事會訂定之。
  • 第四十四條 本會公告事項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四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一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台(86)內社字第8678322 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台(87)內社字第8706244 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7)內社字第872052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第五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八十八年四月一日(88)智著字第88002572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總會變更。

經濟部八十八年五月七日(88)智著字第88003525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屆第一次臨時總會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七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智著字第0910005100-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七屆第二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智著字第0920000741-0號函准予核備。

經濟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智著字第0930000878-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第八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智著字第09400010080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智著字第0950006512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九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智著字第0960004110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九屆第二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智著字第0970000191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智著字第0970006086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一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智著字第0990005490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智著字第1000001783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智著字第1010000350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智著字第1020002069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智字第1020009213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智著字第1030000246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智字第1040000862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月二十二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智著字第1050000402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月十七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智著字第1060003798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智著字第1070006638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智著字第1090004406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智著字第1090007436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一零年三月四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智著字第11000015410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一一二年二月三日智著字第11210001890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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