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O授權區域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及中華民國籍船舶。
ARCO授權項目
法源依據及列舉說明如下:
ㄧ、公開播送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例如:
- 數位無線電視台
-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有線電視台)
- 無線廣播電台
- 有線、衛星音樂廣播 MOD(屬非隨選的節目內容頻道)
- 飯店房間二次公開播送
二、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例如:
B.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C.船舶
D.捷運 、鐵路列車
E.巴士站、捷運站、鐵路車站
F.旅館、飯店
G.民宿:
H.咖啡廳、餐廳、BAR、PUB、宴會廳、K書中心
I.健身中心
J.舞蹈教室、舞廳、酒店
K.理髮廳、髮廊
L.三溫暖、游泳池 、SPA、美容中心、養生館、理容院、按摩院
M.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售屋中心
N.錄影帶出租店、服飾店、鞋店、書局、藝品店、 藝廊、超市、生活百貨、外帶飲料店、婚紗攝影業、其他各類型之中小型零售店、商場
O.銀行、辦公大樓、工廠、辦公大廳 、安養中心、療養院:
P.音樂水舞、音樂報時器
Q.室內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網路咖啡廳
R.醫院、診所、藥房
S.電影院
T.加油站
U.停車場
V.圖書館
W.大型遊樂園
X.公園、廣場、街道等公用空間
Y.博物館、活動中心、美術館、宗教場所等
公開演出單場次授權 (演唱會、劇場演出、展覽會、有 助於行銷推廣之活動、非營利公開演出場單場授權)
例如:
Aa.演唱會、劇場演出、等藝文活動
Ab.記者會、商業促銷(酒會)等有助於行銷推展之活動或營利性活動
Ac.展覽會
Ad.殯葬業、非營利性活動
Ba.宣傳車上公開演出音樂者
三、公開上映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例如:在公開場合放MV或演唱會的影片。
四、為單場次公開演出目的所為之必要重製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五、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
公播利用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經營頻道或節目之內容,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同時且不變更原節目內容的同步播送。
如您找不到授權項目或是有任何疑義,請洽詢本會人員。
電話:(02) 2718-9517 (AM9:30~PM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