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glish】
³
設立沿革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Copyright Owners(簡稱ARCO)
成立於民國78年9月,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
、台北地方法院登記在案之公益法人團體,受錄音著作權人之授權,管理其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及使用權利金收取事宜。後於中華民國88年1月,本會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規定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於同年6月8日取得台北地方法院法人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式成為以管理錄音著作財產權為目的之著作權仲介團體。
本會管理之權利範圍,除錄音著作公開播送權外,又於92年7月著作權法修正後增加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報酬請求權。
³
本會會員
目前本會之會員包含國內20餘家唱片公司,多為國際IFPI之會員(IFPI,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係一國際性組織,在台灣設有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其主要業務維護錄音著作權人權利之反盜錄工作)。本會除接受國內會員之委託外,並代理國際IFPI所屬全世界1,400家唱片及製作公司旗下廠牌,處理其錄音著作使用授權事宜。
³ 組織
本會以總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為訂立及變更本會章程,監督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議決等。
總會之下成立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董事會之主要職權為議決總會之召開事項。監察人會議之職權則為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並審核年度決算及其他監察事項。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總會及董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事務;下設
執行總監、秘書組、會計組、法務組、資訊組、行政組等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另設申訴委員會,辦理本會權利金分配之覆查及會員間權利義務糾紛之解決。
³ 業務狀況
本會參酌國內外現行制度,並根據各使用者之形態,制訂收費標準,於結算所收取之權利金扣除必要管理費用後,再根據使用者提供之使用曲目報表依比例分配給會員。
目前本會授權為公開播送之使用人態樣包括有線/無線電視、有線/無線廣播及衛星廣播等;另,針對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部份,該使用人之態樣則為使用錄音器材、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CD或廣播節目之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等播出之音樂之營業所。
³
為何須與ARCO聯絡
著作權法第24條以及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佈之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享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並有權對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其著作之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
ARCO係受錄音著作權人之獨家授權,代為管理錄音著作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權之授權並對使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故利用人欲使用ARCO會員之錄音著作在其頻道內播放者,屬公開播送之行為,應先向ARCO取得授權,才能合法使用,並免於受到刑責之處罰。另,欲使用ARCO會員之錄音著作在營業場所為演出者,則屬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在使用時應先向ARCO取得授權,並支付相關之使用報酬,方符合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
³
如何向ARCO取得授權
公開演出使用人可於本網站下載或向本會索取「公開演出申請表」,填寫後可E-Mail、傳真或郵寄至本會,其餘使用人請向ARCO法務組洽詢即可。
地址:10561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85號4樓
電話:(02) 2718-8818 (AM9:30~PM5:30)
傳真:(02) 2742-0621
|